中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2020.02.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港口設施保安工作,根據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SOLAS公約)、《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以下簡稱ISPS規則)和《國際海運危險品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為航行國際航線的客船、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500總噸及以上的特種用途船和移動式海上鉆井平臺服務的港口設施保安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船港界面活動,是指船舶與港口之間人員往來、貨物裝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務時發生的交互活動;
?。ǘ└劭谠O施,是指在港口發生船港界面活動的場所,包括碼頭及其相應設施和航道、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
(三)船到船活動,是指從一船向另一船轉移物品或者人員的行為;
?。ㄋ模┍0彩录侵竿{船舶、港口設施、船港界面活動和船到船活動安全的任何可疑行為或者情況;
?。ㄎ澹┍0驳燃墸侵缚赡馨l生保安事件的風險級別劃分;
?。└劭谠O施保安評估,是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對港口設施保安狀況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保安措施建議的活動;
?。ㄆ撸└劭谠O施保安計劃,是指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根據保安評估報告為確保采取旨在保護港口設施和港口設施內的船舶、人員、貨物、貨物運輸單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脅的措施而制訂的計劃;
?。ò耍└劭谠O施保安主管,又稱港口設施保安員,是指被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指定負責制定、實施、調整《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并與船舶保安員和船公司保安員進行保安聯絡的人員;
?。ň牛┍0猜暶鳎侵赴l生船港界面活動時,港口設施與船舶為協調各自采取的保安措施簽署的書面協議;
(十)經指定的保安組織,是指具備相關能力,經交通部指定可以受委托從事港口設施保安評估、編寫《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提供港口設施保安咨詢服務的組織;
?。ㄊ唬┨娲0矃f議,是指我國政府與其他SOLAS公約締約國政府就相互間固定短程航線上的港口設施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保安協議;
?。ㄊ└劭谠O施保安訓練,是指對經批準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規定內容的部分或者全部保安措施和應急反應程序進行的練習;
?。ㄊ└劭谠O施保安演習,是指為了驗證、評價和提高各級保安組織、相關部門、港口設施及人員的綜合反應和協調配合能力,通過模擬保安事件,根據經批準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進行的多單位參與、協同進行的練習;
?。ㄊ模└劭谠O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管理主體。
第四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港口設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發布全國港口設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術標準;
?。ǘ┐_定并發布港口設施保安等級和各保安等級的基本保安措施及3級保安狀態下的保安指令;
(三)審查《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ㄋ模┡鷾省陡劭谠O施保安計劃》;
(五)建立全國港口設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統,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設施保安信息并按規定向相關單位提供,視情向國際海事組織、相關締約國政府以及國內其他相關部門通報;
?。╊C發《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監督和檢查《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工作;
?。ㄆ撸┖炇鹛娲0矃f議;
(八)指定可以受委托從事港口設施保安評估、編寫《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提供港口設施保安咨詢服務的組織;
(九)組織全國性的港口設施保安演習。
第五條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設施保安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工作;
(二)收集、整理、分析并向相關單位提供港口設施保安信息;
(三)組織區域性港口設施保安演習。
第六條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撠熃M織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和評估報告的后續修訂;
(二)監督檢查《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實施;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關單位提供港口設施保安信息;
?。ㄋ模┙M織本港港口設施保安演習;
?。ㄎ澹ζ涔芾淼母劭诠没A設施進行保安評估,編寫《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
?。┦芙煌ú课?,對申請《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實施經批準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情況進行檢查并提交檢查報告;
?。ㄆ撸┦苁〖壗煌ǎǜ劭冢┕芾聿块T委托,對申請《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的港口設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進行核查并提交核查報告;
?。ò耍┍O督檢查港口設施保安費的征收和使用。
第七條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和已批準計劃的后續修訂;
?。ǘ嵤┙浥鷾实摹陡劭谠O施保安計劃》;
?。ㄈ楦劭谠O施保安主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四)在3級保安狀態下,實施交通部發出的保安指令;
?。ㄎ澹┦占?、整理、分析并向有關部門提供港口設施保安信息;
(六)進行港口設施保安訓練,參加港口設施保安演習。
港口設施經營人按照規定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
第八條港口設施保安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應當與港口生產經營統籌考慮,遵循節約、環保、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九條港口設施的保安評估和保安計劃的制定及實施的有關費用由港口設施保安費支出。
第二章保安等級
第十條交通部應當根據相關情報信息,國內外形勢以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因素,威脅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脅信息得到印證的程度、威脅信息的具體或者緊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潛在后果,確定港口設施的保安等級。
地方各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可以向交通部提出變更港口設施保安等級的建議。
第十一條港口設施的保安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三級,分別是保安等級1、保安等級2和保安等級3。
保安等級1是指應當始終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保安等級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險性升高而應在一段時間內保持適當的附加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保安等級3是指當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將發生(盡管可能尚無法確定具體目標)時應當在一段有限時間內保持進一步的特殊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第十二條交通部確定港口設施保安等級為2級或者3級的依據消失時,應當及時調整港口設施的保安等級。
交通部確定實施3級保安時,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當發出適當的保安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響的港口設施提供與保安有關的信息。
第十三條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根據保安等級的變化,按照經批準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及時調整保安措施。
在3級保安狀態下,港口設施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執行交通部發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區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保安指令的執行。
第十四條交通部變更港口設施保安等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有關的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條各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收到港口設施保安等級變更的決定后,應當予以確認,并報告所采取的相應措施。
第十六條計劃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級高于港口設施的保安等級時,港口設施保安主管應當與船舶保安員或者船公司保安員協商,對有關情況做出評估,確定適當的保安措施,簽署《保安聲明》;計劃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級不得低于該港口設施保安等級。
第十七條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港口設施保安等級變更過程中的有關情況予以記錄,作為進行港口設施保安評估、編寫《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制(修)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實施經批準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參考依據。
第三章保安評估
第十八條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港口設施保安評估,也可以委托經指定的保安組織進行保安評估。
第十九條港口設施保安評估應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港口設施保安評估規范。
港口設施保安評估應當進行現場保安檢驗。現場保安檢驗包括檢查和評估港口的現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第二十條對港口設施進行保安評估應當評估下列事項:
(一)設施的保安狀況;
?。ǘ┰O施的結構、布局情況;
?。ㄈθ藛T進行保護的安全體系;
?。ㄋ模┍0补ぷ鞒绦?;
?。ㄎ澹o線電和電信系統,包括計算機系統和網絡;
(六)如被損害或者被用于非法窺測,會對人員、財產或者港口作業構成危險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一條港口設施保安評估應當進行以下工作:
(一)確定和評估重點保護的財產和基礎設施;
?。ǘ赡芡{財產和基礎設施的因素及其發生的可能性進行識別,并確定相應的保安要求;
(三)根據可能威脅財產和基礎設施的因素及其發生可能性的識別結果,以及相應的保安要求,對采取的保安措施進行鑒別、選擇和優化;
?。ㄋ模┓治龈劭谠O施和人員的安全保護體系、運營流程等,確定其中可能導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環節,提出消除薄弱環節或者降低薄弱環節影響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完成后應當編寫評估報告。
《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應當結合港口設施實際情況,全面反映評估的開展情況,內容主要包括:
(一)港口設施的基本情況,包括設施種類、位置、經營人、所有人等情況;
?。ǘ└劭谠O施的保安現狀調查及分析;
?。ㄈ┍0彩录A測及風險控制評估;
?。ㄋ模╋L險評估方法及應用;
(五)可能導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環節及說明;
(六)消除薄弱環節或者降低薄弱環節影響的措施建議;
?。ㄆ撸┰u估結論。
第二十三條《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完成后應當送交通部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交通部應當在收到材料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對《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交通部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港口設施保安專家庫,組織專家開展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工作。
參加上述工作的人員應當由保安、風險分析、港口行政管理、港口經營、港口設計與工程、船舶經營與管理和海事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五條港口設施的保安評估每五年進行一次。
港口設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進行保安評估。重新進行保安評估及相關程序按照本章規定辦理。
前款所稱重大變化包括港口主要設施或者其功能發生重大變化,港口設施保安組織、通信系統、保安工作的協調與配合程序發生重大改變,港口設施發生了重大保安事件等。
第二十六條如果同一經營人所經營的多個港口設施位置、運營方式、設備和設計相類似,可以共同評估并制作一份《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應當保密,港口設施和承擔港口設施保安評估的機構應當制定并落實防止擅自接觸、泄露的措施。
第四章保安計劃
第二十八條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也可以委托經指定的保安組織制訂。
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應當根據《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交通部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進行。
第二十九條《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ㄒ唬└劭谠O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所確定的負責實施《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機構或者部門;
(二)負責實施《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組織與其他有關單位的聯系和必要的通信系統;
?。ㄈ└劭谠O施保安主管及二十四小時聯系方式;
?。ㄋ模?級保安狀態下的保安措施和保安等級提高時的全部附加措施和特殊的保安措施;
(五)根據經驗和實際情況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進行經常性評價,并不斷完善的安排;
?。陡劭谠O施保安計劃》保密措施;
(七)向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報告的程序;
?。ò耍└劭谠O施內部報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ň牛┍憷先藛T登岸或者人員變動以及來訪者上船的程序和措施;
?。ㄊΡ0矤顩r受到的威脅或者破壞做出反應的程序,包括維護港口設施或者船港界面的關鍵操作的規定;
(十一)對交通部在3級保安狀態下發出的保安指令的反應程序;
?。ㄊ┰诒0矤顩r受到威脅或者破壞的情況下撤離人員的程序;
?。ㄊ┴撚斜0藏熑蔚母劭谠O施人員和設施內參與保安事務的其他人員的職責;
(十四)與船舶保安活動進行配合的程序,特別是港口設施的保安等級低于船舶的保安等級時港口設施應當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ㄊ澹└劭谠O施內船舶的保安報警系統被啟動后做出反應的程序;
(十六)針對與曾靠泊過非締約國港口的船舶、不適用ISPS規則的船舶以及固定(浮動)平臺或者移動式海上鉆井平臺進行船港界面活動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第三十條對港口設施重新進行保安評估時,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重新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
當港口設施發生本規則第二十五條以外的情況變化時,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但交通部聲明未經其同意不得改變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一條《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完成后應當報交通部審查批準。
第三十二條交通部應當在受理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審查完畢,必要時可以組織對港口設施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三條《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應當保密。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審查批準計劃的機構應當制定并落實防止擅自接觸、泄露的措施。未經交通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其內容。
在下列條件下,執法人員可以查看《港口設施保安計劃》:
?。ㄒ唬└骷壐劭谛姓芾聿块T進行港口設施保安現場檢查時;
?。ǘ陡劭谠O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過程中需要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內容實施情況進行核實時。
第三十四條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全面落實批準后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包括配備必要的保安人員,安裝使用保安設備設施,制定并執行各項保安制度、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五條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交通部規定的保安標準配備保安、交通、通信裝備,按照規定設置港口設施內的標志。
第三十六條新建或者改擴建的港口設施的保安設備設施應當與港口設施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在執行保安措施時,應當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乘客、船舶、船上人員和來訪者、貨物以及相關服務的干擾或者延誤。
第三十八條各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對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在執行《港口設施保安計劃》過程中涉及海事、海關、公安(邊防)、檢驗檢疫等部門的相關事宜給予必要的協調。
第三十九條非經常性地為國際航行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設施和處于試生產階段的港口設施,經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不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但應當采取適當的保安措施來達到保安要求。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港口設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適當進行現場監管。
第五章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
第四十條《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實施后,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交通部申請《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并將申請書抄送港口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交通部受理申請后應當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檢查意見,必要時也可以組織直接檢查。對檢查合格的,交通部頒發《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對檢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證書,并說明理由。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頒發工作。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由交通部指定的負責人簽發,并在簽發后通知相關交通(港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二條《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每年由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核驗一次。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期限為簽發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個月和后三個月。
第四十三條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于《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簽發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個月內,向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提出年度核驗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ㄒ唬陡劭谠O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申請表;
?。ǘ陡劭谠O施保安符合證書》正、副本;
?。ㄈ└劭谠O施保安年度工作報告;
?。ㄋ模└劭谠O施保安主管及相關人員具備履行其職責的知識和能力的證明;
?。ㄎ澹└劭谠O施保安自評表;
?。┢渌枰峤坏奈募?br/> 前款所稱港口設施保安年度工作報告由港口設施保安主管負責編寫,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蓋章確認。港口設施保安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反映《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落實情況、接受相關培訓情況、保安訓練、演習情況及記錄、保安事件發生的情況及記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修改記錄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年度核驗內容包括:
?。ㄒ唬└劭谠O施保安組織結構;
?。ǘ└劭谠O施保安主管及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履行其職責的知識和能力;
(三)港口設施保安設備狀況及運行情況;
?。ㄋ模└劭谠O施保安通信狀況;
(五)港口設施保安規章制度及實施情況;
?。└劭谠O施保安訓練、演習情況;
(七)《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所確定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實情況;
?。ò耍└劭谠O施保安事件發生及應對情況;
?。ň牛陡劭谠O施保安計劃》的年度調整情況;
?。ㄊ┢渌c港口設施保安工作有關的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港口設施于上一次核驗后發生過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重大變化的,年度核驗主管部門應當審查港口設施是否已重新進行保安評估并重新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
年度核驗時,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可以對港口設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進行核查,也可以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并接受其提交的核查報告。
第四十五條下列情況年度核驗不得通過:
?。ㄒ唬┍0苍O備設施狀況不符合《港口設施保安計劃》規定;
?。ǘ└劭谠O施保安主管、港口設施其他保安人員不具備履行其職責的知識和能力;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或者參加保安訓練、演習;
?。ㄋ模┪窗凑找幎ㄊ杖『褪褂酶劭谠O施保安費。
第四十六條通過年度核驗的港口設施,由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僅限授權1名)在《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正、副本上簽字并加蓋專用章。
前款所指的主管領導或者其授權的人員應當向交通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未通過年度核驗的港口設施,由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年度核驗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退還申請人,責令其限期改正。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在期限內改正完畢,可以重新申請《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
第四十八條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下列情況報交通部備案:
(一)通過年度核驗的港口設施;
(二)未通過年度核驗的港口設施;
?。ㄈ┪窗幢疽巹t第四十二條規定時間申請年度核驗的港口設施;
?。ㄋ模┰谀甓群蓑炦^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港口設施;
?。ㄎ澹┻B續兩個年度未申請年度核驗的港口設施;
?。┌l生過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重大變化但未重新進行保安評估并重新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港口設施。
第四十九條交通部應當將全國《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情況予以公布。
第五十條《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記載的內容發生變化或者證書丟失、毀損時,應當向交通部書面申請換發或者補辦,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交通部核發新證書時,應當公告原證書作廢。
第六章港口設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一條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指定具備履行其職責的知識和能力的人員擔任港口設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二條港口設施保安主管應當由專人擔任。
一人只能擔任一個港口設施的港口設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三條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浜细劭谠O施保安評估對港口設施進行初次全面保安檢查;
(二)確保港口設施按本規則的規定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
?。ㄈΩ劭谠O施進行定期保安檢查,保證《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有效實施;
?。ㄋ模Α陡劭谠O施保安計劃》所載內容進行經常性評價和必要的調整;
?。ㄎ澹┻M行港口設施相關人員保安意識和警惕性的教育;
?。┐_保港口設施保安工作人員獲得充分的培訓;
(七)與相關機構和人員保持信息溝通,向有關部門報告危及港口設施保安的事件并保存事件記錄;
?。ò耍┡c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員協調實施《港口設施保安計劃》;
?。ň牛┖炇稹侗0猜暶鳌?;
?。ㄊ┡c提供保安服務的機構協調保安工作;
?。ㄊ唬┐_保港口設施保安人員符合相關要求;
(十二)確保正確操作、測試、校準和保養保安設施設備;
?。ㄊ┰诮拥酱氨0矄T請求時,協助其確認登船人員的身份。
第五十四條當港口設施保安主管被告知船舶在履行SOLAS公約第Ⅺ-2章和ISPS規則的要求或者在實施《船舶保安計劃》所列的措施和程序遇到困難時,以及在港口設施處于3級保安的情況下,港口設施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執行交通部發出的保安指令遇到困難時,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和船舶保安員應進行聯絡并協調適當的行動。
第五十五條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在船舶入港之前和船舶在港口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私獯奥男蠸OLAS公約和ISPS規則的情況;
(二)與船舶保安員或者船公司保安員聯系,了解該船舶的保安等級,并掌握有關船舶保安等級的任何變化;
?。ㄈ┰谂c船舶建立聯系后,港口設施保安主管應當將港口設施保安等級及其任何后續變化通知港內靠泊船舶和將要靠泊的船舶,并向船舶提供必要的保安信息。
第五十六條當港口設施的保安等級確定為2級或者3級后,港口設施保安主管應及時確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所列的對應保安措施和程序得到執行,并應當立即與相關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員取得聯系并協調適當的行動。
第五十七條當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得知船舶所處的保安等級高于港口設施的保安等級時,應當及時報告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并與船舶保安員取得聯系并協調適當的行動,包括按照各自的《保安計劃》操作,并可視情填寫或者簽署《保安聲明》。
第七章保安聲明
第五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應船舶的要求,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船舶簽署《保安聲明》:
(一)該船所處的保安等級高于與之發生界面活動的港口設施的保安等級;
?。ǘ┲袊c其他締約國政府之間有涉及某些國際航線或者這些航線上的特定船舶關于《保安聲明》的協議;
(三)曾經有過涉及該船或者涉及該港口設施的保安威脅或者保安事件。
第五十九條在港口設施保安評估所確定的需要引起特別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動開始前,應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要求,船舶應當與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簽署《保安聲明》。
前款所稱需要引起特別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動,包括在人口密集或者經濟上重要的作業場所或者在其附近的設施進行的作業,以及旅客上下船舶、危險貨物或者有害物質的過駁或者裝卸作業、船舶曾經靠泊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以外的港口設施等。
第六十條港口設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船港界面活動對人員、財產、環境可能造成危險程度的判斷,要求船、港雙方簽署《保安聲明》。
第六十一條《保安聲明》由港口設施保安主管與船長或者船舶保安員簽署。
第六十二條《保安聲明》應當根據保安等級變化做相應的改變或者重新簽署。
第六十三條《保安聲明》應當由港口設施保安主管保存三年。
第八章港口設施保安培訓、訓練和演習
第六十四條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及下列從事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ISPS規則的有關要求,完成交通部規定的港口設施保安培訓,具備履行其職責的知識和能力:
?。ㄒ唬氖赂劭谠O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
?。ǘ氖赂劭谠O施保安評估的人員;
?。ㄈ┲朴啞陡劭谠O施保安計劃》的人員;
?。ㄋ模﹨⒓印陡劭谠O施保安評估報告》、《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審查批準和預審工作的人員;
?。ㄎ澹└劭谠O施經營人中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
其他從事與港口設施保安有關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ISPS規則的有關要求,經過相應的培訓,具備履行其擔任職責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第六十五條萬噸級以上的港口設施應有六人以上具備履行保安職責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萬噸級以下的港口設施應有三人以上具備履行保安職責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第六十六條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其員工進行相關保安基礎知識和崗位保安要求的教育或者培訓,使其有針對性地了解并掌握《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內容,并保證其具備如下知識:
?。ㄒ唬└鞅0驳燃壍暮x和本崗位保安要求;
(二)辨認和探察武器、危險物質和裝置;
?。ㄈ┍嬲J可能威脅保安者的特點和行為模式;
(四)緊急撤離、簡單救護等自我保護技術。
第六十七條港口設施應當進行保安訓練和演習,確保港口設施人員熟練履行其在各保安等級所承擔的保安職責,發現并及時改進任何保安缺陷。
第六十八條港口設施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港口設施保安訓練。
訓練應當根據《港口設施保安計劃》進行,目的是對經批準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測試。
第六十九條各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保安演習。保安演習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兩次演習間隔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演習應當結合經批準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通過模擬一定保安事件情景,根據船港界面活動所涉及的各項保安要求,由多單位參與、協同進行,驗證、評價和提高港口設施保安人員的綜合反應能力,加強各級保安組織、各相關部門的整體反應和協調配合能力。
演習應當編制演習方案,并報送上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條港口設施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參加包括有關部門、船舶保安員共同進行的保安演習。
第七十一條港口設施保安訓練、演習可以采用實地或者模擬的形式,也可以與相關訓練、演習結合進行。
第七十二條訓練、演習完成后,應當進行評估并記錄存檔。
第九章保安信息與聯絡
第七十三條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是全國港口設施保安總聯絡點,負責全國港口設施的保安報警接收和保安信息聯絡工作。
各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值班室是所在地港口設施保安聯絡點,負責下列事項的全天候聯系工作:
(一)接收港口設施保安信息,向相關海事管理機構了解船舶保安信息,針對接收到的保安報警及時按照應急反應程序采取保安行動,并視情通報有關部門;
?。ǘ⒏劭谠O施保安信息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并為相關船舶提供保安建議或者援助;
?。ㄈ┫蛑袊I纤丫戎行目傊蛋嗍覉蟾姹0残畔ⅰ?br/> 第七十四條港口設施保安主管收到保安報警后,應立即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聯系,報告港口設施名稱、位置,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名稱,設施內相關船舶、人員和貨物,受到的保安威脅等情況。
港口設施保安主管應當隨時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第七十五條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相關船舶保安事件和其他船舶保安信息,應當按照應急反應程序,通知相關的港口設施,協調港口設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動。
第七十六條交通部根據國際公約規定和工作需要,向國際海事組織報送港口設施保安信息,并負責接收和向國內相關部門、機構傳送相關信息。
第七十七條港口設施保安相關信息發生變化后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原報送單位及時發出更正信息。
第七十八條各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系統,保證港口設施保安信息的及時報送、接收、分析和轉發。
第十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各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依法對港口設施保安活動實施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八十條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港口設施的下列保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有效性;
?。ǘ陡劭谠O施保安計劃》的實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實施過程中的協調性;
?。ㄈ└劭谠O施保安主管和相關人員對保安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八十一條交通部應當對《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要求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予以糾正。
第八十二條未按規定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且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港口設施,不得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 τ谶`反前款規定,擅自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設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對于違反本規則規定,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和相關人員未經必要的培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更換;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和相關人員未能履行本規則規定的職責,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參加保安培訓,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蛘叱蜂N其港口設施保安主管資格。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交通部通過“中國港口設施保安網”公布與港口設施保安相關的公開信息。
第八十五條本規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但為500總噸及以上特種用途船服務的港口設施自20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規則。交通部于2003年11月14日發布的《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交水發〔2003〕500號)同時廢止
< 上一篇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
下一篇 >
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